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在礼县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2020-01-19 23:13:59    浏览:0    点赞:0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燃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环境污染,全力维护我县城区治安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中共礼县委、礼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决定于2018年2月起实施《礼县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则

        从本月起,在我县城区【东至迎宾公园(包括祁窑村),南至南城区供暖公司(石寨村、马莲村、冯崖村、新田村,甘沟村除外),西至西山居民区以内(包括土山村),北至水城(包括北城公园以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礼花弹(指闪光雷、开天雷以及内筒单发直径10毫米以上以及类似上述功能的礼花弹)。积极倡导广大群众使用电子鞭炮,绿色、安全、文明、环保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细则

        除小年(腊月二十三日、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之外,其余燃放爆竹时间为当日7时至21时;因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向综合执法部门报备;燃放的爆竹只能逐个(串、盘)燃放,严禁堆集燃放,单次燃放不得超过3分钟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车站、超市、酒店、影剧院(内);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区域;西大街、东大街、东新西路、东新东路、东新北路、东新南路、秦汉大道等城区主街道及人行道;其它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周围100米区域以外;集贸市场、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公共浴场等公共场所;非繁华街道、非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建筑工地、房屋楼封顶等区域;其他限制燃放区域。
        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以燃放爆竹方式挑逗、调戏妇女,恐吓儿童;严禁从高层建筑向下掷放烟花爆竹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严禁销售和燃放携带火种的纸质升空物(“孔明灯”“心愿灯”“许愿灯”等)。
        爆竹燃放后的残渣物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白天燃放的应在2小时内清理完毕,夜间燃放的应在次日7时前清理完毕。殡葬期间燃放爆竹后的残渣物应由当事方主动与县环卫队联系及时妥善处理。


    销售、运输规定

        在我县范围内,烟花爆竹实行专店经营,严禁任何企业、个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烟花爆竹,所有零售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企业专用车辆配送,每次运输应制定运输方案,并在运输前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烟花爆竹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严禁载有烟花爆竹的运输工具在城区人口稠密的地段停留;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长途公共汽车、公交车等公共运输工具和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相应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礼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监制:杜东阳  审核:高步芳 

    责编:王   强  编辑:马   宽



    0
    !我要举报